回复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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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或其它
身份证明;
(2)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,包括医疗机构出
具的死亡证明;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
期的注销户口证明;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;其他能够
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;
(3)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
的亲属关系证明,包括户口簿、婚姻证明、收养证明、出
生医学证明,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、居委会、被继承人或继
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,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
料等;
(4)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,
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,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;
(5)继承人已死亡的,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
上述材料提供;
(6)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;
(7)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
的,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;
(8)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
的,提交书面约定协议。
材料齐全后,全部继承人到登记大厅进行资料查验和接
受询问,通过审核后,进行公示(15日),公示无异议后再
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手续。
如果相关人员不方便到场,可以推举遗产管理人办理或
委托他人办理,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。
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能够证实其为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(原件),
可以是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,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公证
文书,遗嘱或者推选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单位出
具的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。其中,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
为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公证文书或者遗嘱的,应当由全部继承
人共同到区登记事务机构查验该公证文书或者确认该遗嘱;
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为遗产管理人推选书的,应当由全部
继承人共同到登记事务机构现场核实并签名,或者提交经公
证的遗产管理人推选书,经公证的遗产管理人推选书应当由
全部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事务机构进行查验
或者签署确认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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